考研专业课法制学要点复习(二)

2019/6/17 10:55:59 来源: 网络
分享:

  专业课的复习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中,海天考研在这里提醒大家一下,在复习时要注意一下关于考研专业课各科的题型,这样也方便我们在考试的时候把握整个试卷。本文整理了关于考研专业课刑法、民法、宪法、法制史的知识汇总。

  29、法治思维的概念及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其内涵有: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法律实质上是一种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司独测性,可以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准绳。规则思维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

  (2)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便是平等,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有法外特权。

  (3)法治思维是权力受制约思维。权力受制约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使权力得到制约,使权力行使具有明确边界。依据法治思维,权力体制与机制必须保证权力在相互制约前提下相互配合。

  (4)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程序思维要求分析问题特别是处理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遵循规律,为公权力行使设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并确立违反程序的制裁性后果,从而防止破坏法定程序的行为。

  30、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建成一套高效严密、统一协调的法治体系,更要以此为前提,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立法要尊重客观规律,反映民意,切合实际,符合科学。

  (2)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应严格、严明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律。

  (3)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法治的生命线。

  (4)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法治根系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守和遵从。

  (5)人才强法,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大国和法治强国的发展是治国强国的强大保障,而法治人才则是其中的主体性力量。

  3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1)形成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2)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在行政领域必须做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司法领域必须做到: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3)形成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监督制度的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4)形成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宪法学

  32、1982年宪法的内容

  (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①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②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

  ③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

  ④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⑤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限任制,废除了终身制;

  ⑥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3)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①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②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

  ③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3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具体的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完善该项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

  (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具体审查相关立法的合宪性的职责。但全国人大设有九个专门委员会,这导致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过于分散。

  (2)就违宪审查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违宪审查,而对法律、规章等法律形式如何进行违宪审查缺乏明确的规定。

  (3)关于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抽象。各界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在具体模式上,可以设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专职行使,宪法监督的职责。

  34、选举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4)差额选举的原则。所谓差额选举,则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5)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与记名投票相对应,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3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政策和命令,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3)管理地方财政,凡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4)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的自主权。

  (5)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

  (6)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其他方面的职权。

  36、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1)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错位。

  ②部分自治组织的经济状况较差。

  ③部分人员的素质较低。

  ④多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建设停留在抓换届选举上,忽视或放松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贯彻等。

  (2)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途径

  ①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做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②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③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④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⑤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37、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及方式

  (1)行使言论自由

  ①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②淫秽言论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③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约束或者限制。

  (2)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①预防制,又称为事前限制。在这种制度下,凡演说、出版等言论需在表达以前受国家机关干预和检查。

  ②追惩制,是一种事后制裁。在这种制度下,言论与出版不用受事前检查,而是表达者一旦违法后按法定程序受制裁。英、美等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38、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主席职权规定

  国家主席行使主要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国家主席行使职权时,主要采取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法制史

  39、汉朝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原则:对一定范围内的官僚权贵及其子孙犯罪,不交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奏请皇帝裁决,给与减免刑罚的制度,后演变成八议制度。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除犯谋反、大逆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而免于刑罚。

  汉宣帝时期明确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这种主张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说明的问题及意义:汉朝有关亲属相隐的法律规定,意味着孔子的道德观念已经被转化另法律原则,标志着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该原则对于维护封建家庭伦理道德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并有所发展;对于犯谋反、大逆之罪不适用亲亲相隐体现了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维护。

  40、《晋律》的主要成就

  (1)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2)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

  (3)将律和令明确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4)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准五服以治罪。

  41.唐律的特点

  (1)"一准乎礼"。唐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唐律无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的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

  (2)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得以精简。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行精简,定律12篇,共502条。凝练概括,又严密周详。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流刑大为减少。除涉及礼教的犯罪外,比后世的明清律处刑为轻。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练明确,用语确切简要,逻辑严谨填密,疏议得当精深,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42.唐代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

  唐律对于共同犯罪的,以造意犯为首犯。《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者,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即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亦无首从。"

  1)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2)在特定情况下,共同犯罪并不都是以造意犯为首犯:①一家人所进行的共同犯罪,不论谁造意,只坐男性尊长。②主管官员和外部人员共同犯罪,虽由外部人员造意,但仍以负责官员为首犯,外部人员为从犯。③对于聚众斗殴者,以下手重者为首犯,下手轻者为从犯,只有在分不清下手轻重时,才以造意者为首犯,其余为从犯。④对于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等重罪,则不分首从,一律按正犯处理。

  说明的问题及意义:

  ①唐朝已经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与从犯。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共同犯罪又不以造意犯为首犯。也意味着唐朝对于共同犯罪的量刑情节已经有深刻的认识。

  ②特定情形不分首从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对危害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大罪的关切。

  ③对于三谋、两强犯罪不区分首从表明该原则的适用不能以危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限。

  (2)自首減免刑罚。

  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第一,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做自首,《名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律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第二,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享受自首的待遇。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第三,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须按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不作彻底交代的,叫"自首不尽"。《名例》规定,凡"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此外还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者,免其余罪。

  唐律规定,对于自首者,减免刑罚。《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赃犹征如法)。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

  评价:

  ①唐律规定了适用自首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构成自首的法定条件,表明唐朝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

  ②唐朝有关自首的规定有利于分化瓦解罪犯,巩固封建统治。

  ③不适用自首的例外性规定也是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

  43、唐朝法官责任制度

  (1)断罪具引律令格式,即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说明的问题及意义:法官依律、令、格、式断罪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限制类推

  原则和比附制度在法律上的适用,这对于统一法律解释和适用以及司法官员作出公正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宫吏奉法守法;反对任凭个人喜怒断罪,反对法外特权,坚持法律的统一适用,坚持秉公执法,而且有利于维护封建国家统治这个大局,因而属于中国法律传统的民主性精华,但是在专制制度下,援法定罪只是正面的规定,司法官的擅断和广泛的类推比附都是不可避免的。

  (2)法官断案不得出入人罪,"入罪"是轻罪重判或无罪断成有罪;"出罪"即重罪轻判或有罪判为无罪;司法官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意义:"官司出入人罪"明确了司法官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

  (3)同职连署制度: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因公错判,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

  意义:唐朝规定同职连署制度,有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唐朝对同职错判的官员区分

  了因公错判和因私两种情形,有利于保证办案的质量。

  44、明朝婚姻家庭

  (1)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明律明确规定,若子孙违犯教令,祖父母、父母可以"依法决罚"。家长还可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如果祖父母、父母将之亲告送惩,则遂其意而将其子孙杖一百。家长的主婚权亦有明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但是家长的责任也更大,"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家长的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

  (2)婚姻制度:婚姻制度对唐宋旧律的沿袭,明朝在婚姻方面基本沿袭唐宋旧律:①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②婚姻缔结及其限制。③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④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⑤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七出、三不去、义绝为条件等。

  明朝关于婚姻方面的新增规定。①强调婚姻礼俗,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

  许结婚;③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明律从大量的婚姻纠纷中总结出符合情理避免争讼的规定,如"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然后再写立婚书,依礼聘娶。④明律对义绝作出了新的解释:"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这种认定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与唐律义绝条件中注意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夫的谋害罪有所不同。

  45、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明朝司法的一大弊政。

  (1)"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太监特务机构。

  (2)"卫":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从太祖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所设南北镇抚司中,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锦衣卫狱。

  (3)"厂卫":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但经常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厂卫权利:侦查缉捕之权、监督审判之权、法外施刑之权。

  明朝厂卫特务组织干预司法活动,是封建君主专制极端发展、统治者滥用权力的结果。它

  完全破坏了封建社会正常的法制状态,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2024考研人数已公布,达438w,考研热度依旧火热!如何备战2025考研?哪个考研专业适合自己?在职考生如何备考?考研知识点繁多,择校困难大,和海天考研咨询老师聊一聊。网课面授多项选,专业辅导1对1全年集训随时学!

中间广告图.jpg

活动专题